(二)据一审判决的认定,撕打之后,事态有新的发展,即:曹新春追到二楼跺门而入(曹海鑫之室)。
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直到9月29日,在办案人员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之后才交代罪行的。

我很不服气,如鲠在喉,有话要说,在一只眼睛动了小手术的情况下,仍坚持先后在5月13日、15日、20日,一周之内连续写了三篇关于聂树斌案的文章:《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感言》、《聂树斌是否遭受刑讯逼供探疑》、《对聂树斌案的再质疑》在网络发表。聂树斌案,一方面,王书金承认自己是此案的真凶,但是不被河北司法当局认可。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0年之后,2005年1月15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抓获河北广平籍逃犯王书金。能找到真凶更好,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当时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认定此案是未满20周岁的聂树斌所为,警方随即宣布破案。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对判决不服上诉的理由,不是称指控自己的罪行不实,就是嫌对自己的判决太重,总是千方百计为自己罪少、罪轻或无罪辩护。王向警方坦白曾在河北省广平、石家庄等地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其中4人,其中1起的作案地点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过去我们国家一直是以单一的职业体制,很多律师执业以后,不分诉讼、非诉、不分出庭的限制,只要有委托就可以依法执业。
陈卫东:是的,在律师法中没有律师分级制度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我说的是,在司法改革中,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都承受了巨大压力,部分人员不但面临着可能进入不了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压力,甚至进入到员额,也面临着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职业风险。关于律师分级制度,在中央酝酿讨论的过程中以及这次广东的会议上,我也提了很多保留意见。如果这个制度有弊端,如何来减少弊端。
如果分级一定要推行,那能不能将来形成复合型模式。中央要求下一步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都要设立公职律师、企业要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就收费而言,我认为行业不宜设定固化的收费标准,而应交由市场去调整,也不宜与级别高低相关联。我在会上讲的很清楚,律师是属于自由职业者,执业权利多数情况下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对于自己法律上的事务处置,他去委托谁,给谁授权,这完全是私权,国家公权不宜过多干涉。如果在美国联邦法院执业,必须获得联邦法院的许可,而且要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来推荐。所以,我个人认为你的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但是据我们了解,媒体上的这些说法可能与会议当时的情况以及您的本意有些出入。而我们的律师干到一定程度,被选任到法院、检察院,则可以直接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甚至不需要过渡期,有的还可能享受相当高的级别。所以说,我既不是透露,也不是泄密,而是把它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我们律师对于这项制度还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您作为学者,将律师制度改革将来的导向进行提示和解读,这本来就是好事情。
8月21日,长安杂志、公安部网站等官方媒体和网站都进行了报道。主持人:媒体报道中还提到了律师分级与律师收费相挂钩,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陈卫东:律师是否分级是一个问题,分级与收费是否挂钩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律职业是需要时间积累的。因为主体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
小律师(Solicitor),又叫沙律师,事务律师。所以,将来如果真的要推行律师分级制度,应当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并进行细化规定。第三个问题,我是谈了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主持人:也就是说,律师分级与分类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陈卫东:我记得2007年我在友谊宾馆召开的全国律协有关律师文化的研讨会上,我曾经总结过律师行业存在的八荣八耻现象。以做社会律师为荣,以做法律援助律师为耻等等,当然,这是从批评的角度来观察和评价的。那么,我们现在的分级究竟怎么分,还没有定。
霍姆斯曾讲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王兆峰:所以,我们还是要直面这个问题,如果中央已经考虑推进这项改革,如何通过合理的解读把这个制度推行好。
这里面尤其是公职律师的改革格外引人注目。王兆峰:也就是说,您在广东论坛会上的演讲既结合了国内的情况,也讲了美国和英国的经验。
就在前几天我听说广东律协组织开会的时候,有声音就提出广东省率先试点分级制度,这个观点还占相当的比例。如何协调私权选择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学者们需要研究思考的问题,我们律师更应该理性、公允的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
事实上,很多人并不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在我看来,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初衷绝不是为了限制检法人员辞职潮才创设,而是为了更好的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试点也是中央政法领导在讲话中明确指出的,就在刑事案件中探索。这也是这一轮中央改革文件明确的。
这场改革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的改革大家知道的比较多,但关于律师制度的改革,大家关注不够,包括我们律师群体自身知道的也不是很多。主持人:除了律师分级制度,其他关于律师职业体制改革还有哪些重要内容? 陈卫东:这又回到律师分类这个话题上来。
比如我们现在很多非诉律师,从来不出庭,做非诉业务做了很多年,做的也很成功,但要让他做诉讼律师,他由于不了解诉讼程序,没有任何经验,到基层法院代理案件可能都有问题。陈卫东:我完全赞同域外的这种做法。
另外,我还提到,哪怕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甚至院长、庭长级别的,如果进入律师队伍,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分类是按照您刚才讲的五位一体多元化的分类模式,在分类的基础上,某些类别的律师根据办理案件的不同,比如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死刑案件根据你的执业年限考虑分级。
为此,下一步律师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律师种类,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形成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如果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可能会解决好这个问题,所以说,特定案件加上律师执业资格的限制也不是没有道理。主持人:陈老师,我们还注意到,媒体报道中还提到,您认为律师是这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您说的这次改革,是主要指律师分级制度的改革还是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律师制度的改革?另外,受益又是具体指哪些方面呢? 陈卫东:我说的这个律师是这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的语境是司法改革这个大背景,并不是说律师是律师分级制度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显然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没讲清楚。主持人:但是,有人说这是在违法创设行政许可,与律师法相背离,是在限制公民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是典型的反市场行为,将天然的与权力寻租相联系,对此,二位怎么评价? 陈卫东:制度本身好坏与制度如何操作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有一些律师反应非常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情绪化的过激言论。所以,这个问题我是持保留态度,但是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这项改革,我相信应该有它的理由,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官方公开的解读。
如果某一个省省政府或者某一个市市政府招聘的法律顾问,考试通过之后就进入到这个行列了。国外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但国内也有很多经验教训。
陈卫东:我也讲了,这只是试点。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 |